*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废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资法规[2007]4号)
各市州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7年6月27日
四川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州)国资委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省级政府和市(州)、县(区)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州)国资委、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州)、县(区)政府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