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5〕90号)和《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精神,现就四川省2007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应在四川省国资委注册备案。上述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2005年未在省国资委注册备案的,2007年均应在省国资委注册备案。
中央在川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在四川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备案的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注册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注册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二)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国资委对《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和注册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
四、注册备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