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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得借与他人使用;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三)负责将当日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用报告情况逐笔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上。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权限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查询部门应书面通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查询部门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查询部门要对所有涉及查询事宜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有关部门签发的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审计查询单、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等。档案资料应确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查询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档案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查询部门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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