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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原则上应当场打印查询结果,交查询人或代理人签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或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应将现场受理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箱将申请登记表发送至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由上级查询部门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未开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终端的查询部门接收到上级查询部门返回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提交查询申请的查询部门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领取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发送电子邮件。查询部门在约定日期内以互联网电子邮件形式将查询结果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配备与职责

  第十八条 查询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事宜。

  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实行A、B制,严禁设置“公共用户”, A、B角配备情况应报上一级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查询用户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征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查询用户的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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