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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部门应要求查询人如实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或《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十条 查询用户不得在未获得查询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查询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查询部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司法查询服务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填写《征信系统信息外部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盖有本单位行政公章的协助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协查函或介绍信,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查询部门受理审计部门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时,应要求对方完整、如实地填写国家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制定的查询单,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查询单经同级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地审计部门提供的查询单应加盖查询部门所在地审计部门的公章),内容包含:情况说明、查询内容、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名称或姓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申请审计查询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部门应将查询单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方可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可向查询部门提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部门为人民银行内部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时,应要求有关部门经办人员提交填写完整且有该部门领导签字的《征信系统信息内部查询申请表》,经查询部门领导审查后,方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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