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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第六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查询管理

  第七条 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 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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