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对本行办理贷款卡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四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要对本行贷款卡管理机关经办部门办理贷款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经办部门及时纠正,并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卡编码变化后,贷款卡管理机关要及时督促金融机构将持卡人所有信贷业务信息进行迁移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每年应对下级行办理贷款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经检查双方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八章 贷款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建立完整的贷款卡档案。
第四十九条 贷款卡档案资料包括:
(一) 持卡人申请办卡资料;
(二) 持卡人贷款卡要素变更资料:
(三) 持卡人贷款卡年审资料;
(四)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贷款卡档案应按户归档,并统一存放于专用铁皮柜保管。
第五十一条 贷款卡档案的查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贷款卡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卡管理机关办理贷款卡业务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