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要素变更只能在贷款卡管理子系统--“借款人要素变更”菜单中操作。
第六章 贷款卡暂停与换发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将其贷款卡作暂停处理:
(一) 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三) 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暂停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将其贷款卡作注销处理,但不得删除其贷款卡卡号:
(一) 持卡人被宣告破产;
(二)持卡人解散;
(三)持卡人依法被撤销;
(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注销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所持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贷款卡管理机关提出贷款卡解停申请。经贷款卡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贷款卡应先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贷款卡作废,然后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发卡地贷款卡管理机关填写《贷款卡挂失申请表》,办理贷款卡挂失事宜。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贷款卡损坏的,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发卡地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贷款卡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第四十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暂停或收回持卡人的贷款卡。
第四十一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注销贷款卡的,应当于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经办部门应将新办理贷款卡的情况按季抄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