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贷款卡年审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持卡人应到发卡地贷款卡管理机关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年审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发布年审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在年审开始和结束时应对贷款卡分别进行“年审开始处理”、“年审结束处理”操作。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年审前须先到当地贷款卡管理机关领取《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填妥《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后,持贷款卡及以下材料交发卡地贷款卡管理机关审核。
(一) 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年审合格的 《代码证》 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 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二十七条 多年未参加年审的贷款卡,除了参加当年的正常年审外,还应进行补年审操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应认真审核持卡人提交的年审材料;审核完毕后,应先进行读卡操作, 同时在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录入借款人基本信息和财务指标,并对持卡人贷款卡年审状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处理操作。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提交的材料经审验无误后,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在五日内为持卡人办理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五章 要素变更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人等任意一项或多项内容,须向发卡地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应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代码证》及有关变更批文复印件和原件送贷款卡管理机关审核,并将相关变更内容填写于《办理贷款卡申请书》中。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注册资本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若新增投资方,须提供投资方《代码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股权转让,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受让方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