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卡申请
第八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先向注册地贷款卡管理机关申领贷款卡。
第九条 申请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 《代码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到当地贷款卡管理机关申领《办理贷款卡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人持填妥的《办理贷款卡申请书》,连同以下材料交当地贷款卡管理机关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 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 出资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投资方《代码证》复印件:
(五) 申领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开户核准通知书》;
(七) 非独立核算企业须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借款人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签注的贷款意向书,可以申领贷款卡:
(一) 符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
(二) 正在运转的临时性组织,包括项目工程公司、展览会、博览会、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等;
(三) 由民政部门批准的敬老院等经营性社区类组织;
(四) 有民政部门相关证书的宗教寺院;
(五)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村级经济组织;
(六) 筹建办公楼、 购买设备的医疗卫生部门等行政机关;
(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办理信贷业务的特殊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