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贷款卡业务操作规程
(成银发[200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管理,规范贷款卡业务工作,根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 业法人、 其他组织。担保人是指依法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四条 贷款卡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四川省贷款卡工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省各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负责所在地贷款卡业务相关工作 (以下简称贷款卡管理机关)。
第五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贷款卡业务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于以说明、解释的,贷款卡管理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贷款卡管理机关在办理贷款卡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卡由申请人持有,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