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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关于印发《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备制度。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公司董事会应在新发行证券上市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的时间、到位时存放的银行帐户及相应金额等情况说明,向江西证监局报备,并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复印件、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重大合同复印件及江西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年报和半年报公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备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公司公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后,也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备材料。具体报送材料为:

  (1)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说明;

  (2)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复印件;

  (3)本期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重大合同的复印件;

  (4)江西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备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和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

  (1)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3)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4)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有关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5)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6)江西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江西证监局对辖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和持续监管。

  第十七条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本《监管意见》规定的公司,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拼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或虚假论证,披露误导性信息;

  (2)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大会决议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不一致,且未正确履行变更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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