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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关于印发《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意见》的通知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投向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是指:

  (1)放弃募集说明书所列项目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2)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募集说明书所列金额20%;

  (3)募集资金投资方式发生显著变化;

  (4)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认真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向股东大会提交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在提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详细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有关风险和对策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利用募集资金炒作股票或提供给他人炒作股票;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期货交易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如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短期贷款,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的其他用途,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做出相关决策时,应确保投资项目不受影响,并对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期限、资金安全性等内容做出规定。暂时用于上述用途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进度计划推迟6个月以上,或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或预测发生20%以上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推迟或盈利变化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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