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募集资金拼凑投资项目、虚假论证或披露误导性信息。
第四条 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公司董事会或其下属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披露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至少应对以下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1、募集资金的存放;
2、建立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帐的管理制度;
3、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划分;
4、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5、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审批程序;
6、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7、公司内部对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和效果的定期检查监督机制。
8、独立董事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中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在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台帐格式及登帐说明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