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3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4]14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5月27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3]154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1999年至2002年北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和完整性,现将我院研究室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2003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公布,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2004年5月10日
2003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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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单位│ 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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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元│ 11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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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元│ 13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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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元│ 25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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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元│ 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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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 元│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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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 元│ 326-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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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 元│ 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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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元│ 6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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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 元│ 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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