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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冷、供汽的管沟(线);

  (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及电缆敷设所经海域、河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及电力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攀爬杆塔、拉线、变压器平台等电力设施或者拆卸电力设施上的器材、部件;

  (三)向电力线路、变电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四)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10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五)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电力生产设施、标志物;

  (十)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十一)其他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力企业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力企业自行修剪。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征得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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