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院各部门和各中院收到批办件后,要认真登记,以便查对。办结后,承办单位将原批办件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一并整理送省院办公室督办科,由省院办公室督办科统一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督查部门应严格执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登记、审查和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程序办事,确保工作质量。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后,办公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要审核拟办意见,对办理结果要审查把关。
(二)通报制度。办公室督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办件的办理进度。
(三)检查评比制度。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考评,推动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奖惩制度。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督查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督查权力,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在院党组和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各级法院党组要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受院领导委派到承办单位了解检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督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督查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应纳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