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情况要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报告时限的,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和督办联络员、承办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督办件办结时限为:
(一)凡是最高法院交办的督办件反馈时限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
(二)省委、省人大、省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的督办件反馈时限为二个半月。
(三)上级领导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应按领导的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和议案、提案,须在三个月内办结。
(五)涉及案件的按办案时限执行。
(六)对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提前l5天将办理进展情况书面报省院办公室。办理完毕后,再将办理结果续报省院办公室。
(七)对逾期未报告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催办。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批办件,实行专人负责,跟踪到底,必要时指派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督办。
第十二条 办结报告的内容、反映的问题要全面,核查的事实要客观,结论要明确,处理要合法,报告格式要规范,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或可能有重大出入的,退回重办。对一些涉及法律、政策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把关,保证质量,维护督办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办结报告和查办进展情况报告要逐级审查,对未经法院直接调查而采用其他部门的调查报告的,要明确表明法院的意见。对省院交办的批办件,办结报告要由承办的中院领导审查签发,以中院名义报告省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院各部门收到批办件交中院查办后,也要及时催报,在时限内向省院办公室送交办结或查办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联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批办件未办结的原因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批办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定期对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办结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说明原因,将暂不能办结的原因书面报告批办的领导机关或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