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予办公室督查部门以下权力:
(一)组织协调权。
(二)专门事项查办权。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
(四)奖励惩罚建议权。
(五)通报批评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本院办公室设立督查科(室)。条件不具备的应确立督查督办联络员,专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收到的交办件,由办公室督查科(室)登记立项,交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阅后,呈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阅批,列入督办。
(二)督办部门对列入督办的事项,应在《督办登记簿》上编号,详细登记领导批示的内容、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收件人、收件日期。并将原件复印,附《督办通知单》送承办单位办理。《督办通知单》上要明确回复办结报告的时限。
(三)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要迅速落实办理人员,做到按规定时限办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反馈批办件的查办结果或查办进展情况,保证领导批办件有回音。各中院收到省院《督办通知单》后,由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呈送本院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将《督办通知单》回执返回省院办公室督办科。各中院督办部门或督办联络员对批办件要进行催办,并按期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省院办公室。
(四)省院办公室督办科对本院和下级法院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统一进行登记,并负责回复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四章 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及时反馈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省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国高级法院、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座谈会精神的贯彻情况须在会后一个月内报省院办公室;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作出决定、规定后,各级法院的督办部门和督办联络员要及时掌握贯彻执行情况,将贯彻执行情况收集、汇总,及时形成综合材料向上级法院和领导反馈。督办工作要坚持遵循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原则、领导授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公道正派原则、效率时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