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等级分为三等。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扣减40~50分,为“不合格”。
(一)错误使用裁判文书种类的;
(二)基本制作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的;
(三)遗漏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诉辩和争议的主要理由的;
(四)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
(五)对裁判理由没有进行论理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错引法律、漏引法条的;
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扣减20-30分:
(一)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
(二)对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意见及争议归纳不完整,语言表述不清的;
(三)认定事实叙述不清,层次混乱,重点不突出的;
(四)对证据的分析缺乏针对性,逻辑性差的;
(五)裁判理由说理性差,缺乏法理和事理论证的;
(六)违反本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法律不准确、全面、具体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第二十五条的,每处扣减10-20分。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处错误扣减5分。
(一)首部制作格式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的;
(二)出现错字、别字、漏字、以及错用标点符号情形的;
(三)尾部制作格式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或者有违反本标准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