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明确;
(三)不能漏判或超过诉讼请求多判。
第二十五条 一审刑事案件判决结果首先书写罪名,再写判处的刑罚及执行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一审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应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类二审、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按《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等规定制作。
(五)尾部
第二十八条 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的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内容。其中包括:
(一)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或连带承担的,应写明各方负担或连带承担的具体数额。不能使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被告共同承担”、“××方予交的诉讼费由××方承担”等不规范的写法。
(二)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有助理审判员参加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
(三)裁判文书的日期一律用汉字书写,必须完整、统一,不能漏写。一审刑事案件及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刑事案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其他案件的日期为裁判的确定日期。
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即上至合议庭署名、下至书记员署名,各空出一行。
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应按“骑年盖月”的要求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央;印章的颜色为红色;印章的加盖不得歪斜;印章应字迹清楚,不得第二次加盖。裁判文书页与页之间不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条 书记员校对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的,若没有明显错误,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印戳颜色为蓝黑色;加盖位置应在年、月、日的左下方和书记员签名的左上方。
三、评判标准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的评判采用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