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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对无争议的证据可在专门的段落集中进行论述。对有争议或异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或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从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论述,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裁判的理由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认定。对此部分进行论述时应具有论理性、针对性、逻辑性、严谨性。

  第二十条 各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应围绕下列内容展开:

  (一)当事人的控辩或诉辩主张与理由;

  (二)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

  第二十一条 民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要求不写裁判理由或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书写的,可以不写裁判理由,但法院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调解书应写明合同无效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条款的适用要说理。裁判文书对法律条款的适用,要说明该法律条款与案件的本质联系,不能机械地引出法律条款而不讲适用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律条款的适用要做到层次分明,引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全面、具体。

  (一)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二)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须引用普通法;

  (三)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无须引用基本原则;

  (四)应依照先主后次、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此引用;

  (五)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四)裁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裁判结果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该部分在制作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语言准确、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能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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