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标准
(2002年9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我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完善裁判文书质量评审制度,加强裁判文书评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其他裁判文书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审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评审结果在全院通报。评审范围为各业务庭当年按研究室要求报送备案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本院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裁判文书制作标准
第五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应当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层次分明,语言严谨,繁简得当,数字及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等部门发布的《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第八条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九条 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和制作机关、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