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能漏判或超过诉讼请求多判;
(五)诉讼参加人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十五条 一审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先书写罪名,再写明判处的刑罚及执行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意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涉及应追缴赃款、赃物的,应一并写明。
第二十六条 一审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应当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诉讼请求正确表述。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制作。
(五)尾部
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写明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署名和裁判日期等内容。
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还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或连带承担的,应写明各方负担或连带承担的具体数额。决定减、免诉讼费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叙明。
一审裁判文书尾部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尾部署名应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的,署人民陪审员。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的,署代理审判员。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署审判长。
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的日期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
裁判日期应为裁判的确定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裁判文书确定的日期。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判日期为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庭长或审判长签发的案件,裁判日期为合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应端正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间。印章的颜色为红色,印迹应当清楚,不得第二次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