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控辩或诉辩主张是否采纳;
(二)适用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说理涉及法律适用的,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说理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但在裁判主文前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
法律条文全文简单的,可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全文复杂的,可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归纳,并以附件形式全文附后。
裁判文书其他部分涉及法律条文引用的,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款原则上应当进行说理,并阐明适用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裁判依据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参照规章。
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可在事实部分和裁判理由部分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二十三条 裁判依据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准确、完整、具体,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
(一)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法律法规,后引用司法解释,也可以先引用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引用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
(四)法律条款的引用应当依照先主后次的顺序依次引用,且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依次写明;
(五)涉及共同犯罪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对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逐人分别引用,二审案件对改判的被告人,应当逐人分别引用。
(四)裁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裁判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该部分在制作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裁判结果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
(二)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分项书写;
(三)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