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及再审民事、行政文书交待一审情况时,应当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须有证据证实。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文书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案情复杂的,应当对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归纳,概括叙述。
第十四条 证据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
引述证据应当因案而异,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一并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列举。
单独分段列举的证据排序应当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收集证据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不能遗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无关联的证据、超期提供的证据及未经质证等证据可概括表述,不予详列。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应当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证据的分析论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集中论述。对于有争议或异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或异议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从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认证,逐一明确是否采信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裁判文书不宜表述被害人、证人真实姓名的,可以只写姓,不写名,用“姓+某某”的方式表述。
(三)理由
第十八条 理由部分的论述应当具有针对性。裁判理由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以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综合认定。说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针对焦点问题,以法论理,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裁判理由主要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