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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第五条 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 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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