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05年我市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和省政府第57号令颁布的《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2005年度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按照《条例》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原则上在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二)年检内容
纳入年检范围的事业单位要将2005年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现净资产合计数额与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相比增减幅度是否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诉讼情况、纳税情况。具有接受捐赠业务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等。
(三)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附件3),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05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许可的,还应提供《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
2、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