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为国服务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五)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除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外的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蓉单位。留学回国人员专项经费的申报者应当是具备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或创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外专局根据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的安排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实行项目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年7月初发布次年《引智项目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 引智单位根据《引智项目和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指南》向市外专局提交意向申请,经审定同意后分别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申请表》,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上报市外专局。以上表格可在市外专局网站下载。
第十四条 引智项目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市级单位报送各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市外专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蓉单位直接报送市外专局。区(市)县所属单位经区(市)县人事局备案后转报市外专局。
第十五条 市外专局在收到引智项目申请表后,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拟订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经批准后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区(市)县人事局。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申报及批准程序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