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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对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3]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引智专项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和市财政局划拨,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和市财政局划拨。市财政局每年以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划拨经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2的比例划拨我市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

  第三条 国家外专局划拨的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引智项目,国家人事部划拨的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局划拨的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经市外专局申报,获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资助,仍需要市外专家局资助的引智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二)经市外专局申报,未获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资助,符合市外专局资助方向的引智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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