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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向俄罗斯森林之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向俄罗斯森林之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黑汇复〔2008〕23号)


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宇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请示》(绥广呈〔2008〕15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通过你公司向俄罗斯森林之星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该项目原中方投资总额为302万美元,现追加现汇投资30万美元,实物投资68万美元,增资后中方总投资达到400万美元。你公司追加投资所需现汇可通过购汇解决。
  二、该项境外增资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机关批准后,你公司应到我分局办理境外增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的购汇汇出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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