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应做好来访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对越级上访的,动员上访人回其居住地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负责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访结束后,对重要的事项需要办理的,按照人民来信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来访群众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遇有5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处置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合银发〔2005〕78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认真执行规定、信访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
对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不在规定期限答复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所办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信访部门和具体信访承办部门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