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反映金融机构及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填写人民来信转办单,加盖信访专用章后用挂号信直接转交行使监管职责的相应机构。
信访事项涉及要求解决与金融机构发生的纠纷或对金融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按前款规定转交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受理。
(二)涉及人民银行业务又与其他单位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三)属于对本单位和下级机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的 应当直接办理。
(四)属于举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受理。
(五)属于人民银行职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直接向信访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送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 人民来信的办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人民来信,按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受理后,送主任阅批。
第十四条 对属合肥中心支行办理的来信,经行领导批示后,按照来信内容和部门职责分工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一般要求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或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对上级部门转来要求查报结果的来信,有时间要求的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件之日起45日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主动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对反映合肥中心支行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下级行或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民来信,不得转给该部门、下级行、直属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反映一些重大问题的来信或涉及利害人较多的人民来信,信访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防止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七条 对附有各种钱、物(证件、票据等)的信件,信访工作人员应逐一登记清楚,请示有关领导后作出相应处理,所附钱、物等要妥善保管或直接退还来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