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处室依据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办公室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三)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六条 信访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应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合肥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协调、处理信访事宜。
第八条 信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221号)的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档案。
第九条 信访部门采取《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形式向行领导和上级行报送重要信访信息。涉及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事态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拆封, 将来信人姓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人民银行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报告办公室主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匿名信访、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