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合肥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行及所辖支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本行及所辖支行进行处理的工作。
采取前款规定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处理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三)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就地解决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承办以下事务: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人民银行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四)负责与地方信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访部门的联系。
(五)向本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协调、催办。统一对信访人出具书面受理意见书。
(六)向上级行和本单位领导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督促、指导下级行的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统计本单位的信访情况。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和南京分行办公室;每年初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和南京分行办公室。
(八)按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档案。
(九)其他有关信访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