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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建卡登记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建卡登记的通知
(成林发[2004]3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维护木材(含竹材、下同)流通的正常秩序,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木材运进运出建卡登记管理,现对建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木材运进运出建卡登记范围:我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均应建立木材运进运出登记卡(样表附后),单纯经营人造板(不含人造板生产企业)和以纯人造板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除外。
  二、木材运进运出建卡登记方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户)建立的《木材运进运出登记卡》应一式两份,林业局和经营加工单位各持一份。
  对新建卡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首先应由经营加工者申报,提供库存材依据并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初始登记。
  三、运进登记及登记依据:经营加工单位每半月或20天(具体时间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持木材合法来源证明、证件至管辖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地点申请登记进材情况,由管理人员登记数量并签名,同时在证明、证件不易被损毁处签‘己登记、登记人员及登记时间’等字样。对原木的登记必须落实到树种,原证件树种不齐全的,补充登记齐全(今后我市对原木所开出的运输证,必须填清具体树种)。登记后证明、证件退还给木材经营加工者备查和外运办证时用。
  运进登记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材)的‘采伐凭证’联、运输证的随货同行‘收材单位存’联、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证明等。
  四、运出登记:木材外运时,经营加工单位应同时出示《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进运出登记卡、木材合法来源证明、证件等,办证人员应在销材栏中登记(销售家具的应折算材积后填写)运出情况,同时收回来源证明、证件,粘贴在所开运输证存根下方。一次性没运完的,收回证明证件粘贴在首次所开证的下方,以后所开的证依据栏仍填该依据号,备注栏内填写该依据所粘贴的地方(首次所开出的运输证号)。
  五、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运输、销售管理: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作为登记或办证依据的,应严格审查。其中:不需运输的上市销售,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需要外运销售的,应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在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实地验证后才能出具证明,并对其证明负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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