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财政厅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第四十八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1、未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2、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及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3、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4、代理银行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因此造成损失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代理银行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1、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2、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3、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数额,致使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 询 与 对 账
第五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