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预算内库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6、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本行国库部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两联,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第三联须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
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7、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二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省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
第三节 差 错 与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省财政厅承担责任。
1、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2、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