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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预算内库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6、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本行国库部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两联,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第三联须加盖转讫章后退代理银行。

  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7、代理银行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提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二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省财政厅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

第三节 差 错 与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省财政厅承担责任。

  1、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2、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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