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银行收到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办理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3、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2)并附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人民银行国库联),一并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收到《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及附件,经审核无误后,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由其将财政资金转入代理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省财政厅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总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1、《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