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安徽省省直机关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凭证传递方式要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受理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营业次日12:00(含)之前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支取现金业务的,原则上须于营业当日12: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
1、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2、属于同城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系统内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3、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
1、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