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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安徽省省直机关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的支付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手工方式传递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凭证传递方式要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分别建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凭证种类、金额、送达时间、送达人单位、送达人签字、接受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2:00之前受理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凭证,必须在营业当日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在营业当日12: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营业次日12:00(含)之前将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汇出。

  支取现金业务的,原则上须于营业当日12:00之前送达代理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

  1、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2、属于同城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系统内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异地支付的,按有关异地汇划款项办法办理。

  3、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转讫章,退回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

  1、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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