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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由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印制,代理银行购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 付 与 清 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拨付额度。

  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须加盖省财政厅预留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省财政厅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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