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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省财政厅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总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分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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