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省财政厅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4、《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总户、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分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与小额现金支付业务,日终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属异地结算的,同时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同时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关凭证。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