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人民银行与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4、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
第九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账 户 与 凭 证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清算及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政府采购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零余额分账户,开设时须审核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