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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合银发[2001]4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安徽省省直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称国库单一账户);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同时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分账户)。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经财政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以上均为财政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和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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