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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做好建卡登记与承诺工作。各地在发放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建卡登记的通知》(成林发[2004]3号)文件要求对应建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建卡登记工作,2月29日前建卡工作必须完成。3月1日起,各区(市)县林业局和木材运输办证点凭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进运出登记卡和合法木材来源依据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同时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应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加工合法木材来源承诺书”,明确规定不得有收购无证木材、无证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发生。
  四、坚持凭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制度,严格控制发证数量。为了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经营木竹材和以木竹材(含树木根、枝、叶、皮、茎)为主辅原材料的生产、经营、加工单位,都要办理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各区(市)县林业局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管理工作情况、工农业生产、生活需求等因素,严格控制发证数量。许可证的发放,原则上一正一副,规模较大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可适当增发1至2个副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限统一填至2008年12月31日。经市局审核同意,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市林业局批准发证的,由市局统一编号。
  年审换证的同时,收缴旧证,由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五、规范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从今年起,全省统一换发新版《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各地均不得使用旧版许可证或自行印制。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按其数量在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领取。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栏目要详细填写,分经营、加工两类,每类要填写所经营、加工的具体品种;木材来源栏目,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只能填写“本区(市)县内”,县级市还应冠以市名(如崇州市填写“崇州市内”);由市局办证的,木材来源栏目酌情分别填写“成都市内”、“省内”或“省内外”。但“省内”、“省内外”要从严控制,只能是因生产需要外出进材的有一定规模的龙头、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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