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成林发[2004]16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度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批,分级核发。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和木材来源明确其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区(市)县属经营加工单位和其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木材来源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经成都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由经营地点所在地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负责年审。市及中央、省属经营加工单位和其行政区域内木材来源于本县(市)区以外的其他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县林业局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林业局;或由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负责年审。省林业厅直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办市场内的各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加工国家、省规定保护树种的单位,由省林业厅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负责年审。
二、认真审验,严格把关。按照《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绿化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林行发[2002]126号)以及《成都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申报年审换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林发[2003]99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验。首先做好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其次做好合理规划布局。对确需保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审验,凡符合规划布局、具有经营加工木竹材资格、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企业,经审验合格予以换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并收缴旧证;对确需新增的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审验符合规定的,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