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兑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诉申请,则附申诉申请及审查、复核时发现的问题等材料。
(五)市中心支行专项票据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安徽银监局会同合肥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核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等*家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社改革进展基本情况、监测考核情况及审核、复核意见)。
(二)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上报的请示。
(三)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除内控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文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如兑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提交申诉申请,则附申诉申请及审核、复核时发现的问题等材料。
(五)对于须接受现场检查的信用社,则附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分别出具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记录。
(六)合肥中心支行专项票据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
(七)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近两年来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报告。该报告应在辖内信用社当年第一次申请兑付时,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别报送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一年报送一次。该报告应列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费用收支及其辖内信用社人均营业费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信用社经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将书面兑付申请材料(共8份)报送所在地县(市)监管办,并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确定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的报送份数。
第十七条 县(市)监管办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对信用社的日常监测考核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和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复核意见表(以下统称考核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县(市)监管办将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及考核表送至县(市)支行。县(市)支行进行复核,在考核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将其送至县(市)监管办。复核通过后,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联合行文,连同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一起报送银监分局,将考核表分别留存1份后上报银监分局,并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确定《关于**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的请示》的上报份数。
兑付申请经审查或复核未予通过的,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查、复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联合上报的兑付申请,银监分局进行审查,在考核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银监分局将兑付申请审查材料及考核表送至市中心支行。市中心支行进行复核,在考核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将其送至银监分局。复核通过后,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审查材料一起报送安徽银监局(共4份),将考核表分别留存1份后上报安徽银监局(共4份),并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确定《关于**信用社(或**等*家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的请示》的上报份数。
兑付申请经审查或复核未予通过的,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查、复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合肥中心支行会同安徽银监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拟组织进行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并于次日前(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2日前)通过适当形式接收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15%的比例确定现场检查的名单。现场检查工作可与兑付申请审核工作同时开展。
现场检查方面。安徽银监局会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若干现场检查组,按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确定的的名单,对提出兑付申请的信用社,以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安徽银监局牵头组织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报告;合肥中心支行配合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报告记录。每个现场检查组至少由3人组成安徽银监局派出人员为主。现场检查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主要通过调阅有关原始档案、账册记录、以及走访当事人等方式,重点检查查其增资扩股、贷款占用形态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效果。
兑付申请材料审核方面。对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联合上报的兑付申请,安徽银监局进行审核,在考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安徽银监局将兑付申请审查材料及考核表送至合肥中心支行(共4份)。合肥中心支行进行复核,在考核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将其送至安徽银监局。复核通过后,安徽银监局会同合肥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审查材料一起上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1份),并将考核表分别留存1份后上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1份)。
兑付申请经审核或复核未予通过的,安徽银监局会同合肥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核、复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二十条 市区信用社或未设县(市)支行地区的信用社应将兑付申请材料报送银监分局和市中心支行。合肥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将兑付申请材料报送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
对于未设县(市)监管办或县(市)监管办人员已上收的地区,信用社应将兑付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分局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审查通过后将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及考核表送至市中心支行。市中心支行组织进行复核,在考核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后将其送至银监分局。复核通过后,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联合行文上报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将兑付申请材料报送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支行可会同银监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辖区内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的报送时间。
第二十二条 辖内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申诉制度、回避制度以及有关工作纪律等,比照银发〔2006〕130号文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有关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报表、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以及各分支机构出具的审查、审核和复核意见,均应由有关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标题使用中文黑体小二号字体,正文使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历史资料的除外),采用双面打印,报送的材料顺序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原则上一式8份,所在地县(市)监管办和县(市)支行各留存1份,所在地银监分局和市中心支行各留存1份,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各留存1份,上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1份。无相应机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 兑付考核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须加盖出具该材料的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中心支行会同安徽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 年第 季度末)
填表单位: 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农村信用社 单位:%、元、人、次
时间
考核内容
| 基期
| 报告期最近2年
| 报告期
| 考核标准
| 考核结果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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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末
| 200 年末
| 200 年末
| 200 年 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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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及相关监测指标
| 资本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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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真实准确,资本实力逐年增强。按组织形式不同,兑付时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2%、4%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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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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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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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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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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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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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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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变化及责任追究
| 不良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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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控制了新增不良贷款,不良贷
款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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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额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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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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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期末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相比,降幅不低于50%,且逐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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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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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呆账核销符合财金〔2001〕127号、国税发〔2000〕101号和银监发〔2004〕94号文件有关规定,并有税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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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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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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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变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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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贷款处置依法、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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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委托处置不良贷款的清收变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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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
| 内控制度
| --
| 相关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已经建立,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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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录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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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并实行了考试录用和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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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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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职工人数占信用社员工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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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水平及相关拨备
|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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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利水平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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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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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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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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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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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利润率同比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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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余额/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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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拨备计提正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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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最低呆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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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提呆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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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 年初未弥补亏损挂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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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但有历年亏损挂胀的信用社在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胀前提取的分红金额符合银监发〔2004〕94号文件规定,并充分考虑补亏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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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弥补历年亏损挂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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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前股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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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前股金红利/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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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前股金红利/股本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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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盈余公积/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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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比例符合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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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益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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