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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通知
(合银发〔2006〕169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中国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肥东、肥西、长丰县监管办事处,安徽省及合肥市区、肥东、肥西、长丰县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联系。

  人民银行合肥中支货币信贷处联系人:宁敏、姚丰,联系电话:0551-3691144;

  安徽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联系人:黄永中、李晓刚,联系电话:0551-3608597。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合 肥 中 心 支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兑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实施细则使用的下列机构简称为:

  “各分支机构”是指安徽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中心支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银监局”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市中心支行”是指安徽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银监分局”是指安徽省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分局。

  “县(市)支行”是指安徽省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县(市)监管办”是指安徽省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县(市)监管办事处。

  第三条 安徽省内(以下简称辖内)各分支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六条 专项票据的兑付,必须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进程挂钩。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对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或复核,按季办理。

  第八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都应分别成立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行长(局长)和主管副行长(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担任。考核工作组应履行其辖区内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职责,并对兑付考核工作质量负责。在审查、审核或复核信用社兑付申请材料期间,考核工作组集中办公。

  第九条 市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县(市)支行做好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银监分局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受理兑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诉申请;在改革试点期间,按季考核其辖区内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并按季向合肥中心支行报送其辖区内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情况专题报告;做好合肥中心支行布置的有关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银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监管办做好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会同市中心支行对经市中心支行复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联合行文上报安徽银监局和合肥中心支行;受理兑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诉申请;做好安徽银监局布置的有关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标准及要点,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银发〔2006〕1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以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情况。

  6.兑付考核指标中有异常变动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县(市)支行留存)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县(市)支行留存)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见附件2)。

  (六)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复核意见表(见附件3)。

  (七)报告期末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八)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九)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该报告和考核表的报告期均为提交兑付申请的上季度末)。报告内容应包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结果、清收进度、置换资产形态变化、处置费用支出情况。

  (十)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见附件4,县(市)支行留存)。对未处置或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置换资产应说明原因,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县(市)支行留存)。

  (十一)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以及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十二)信用社起草的地方政府承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三)已认购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5)。

  (十四)各分支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社改革进展基本情况、监测考核情况及审查、复核意见,并对留存县(市)支行的材料内容予以说明)。

  (二)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除内控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文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如兑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诉申请,则附申诉申请及审查、复核时发现的问题等材料。

  第十四条 银监分局会同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信用社(或**等*家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社改革进展基本情况、监测考核情况及审查、复核意见)。

  (二)县(市)监管办会同县(市)支行上报的请示。

  (三)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除内控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文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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