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2006年11月10日印发的货币政策司便函《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要求,2007年1月1日后新组建成立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从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应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对由农村信用社组建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考虑到之前执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与统一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存在一定差距,为确保顺利过渡,可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按每季0.5个百分点的步长逐步调整到位。其间如遇准备金率政策调整,上述机构同时等幅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六、实施有区别存款准备金率,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向,坚持立足“三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对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货政〔2007〕6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指导的意见》(银货政〔2007〕16号)要求,对支农贷款比例低于一定百分比的农村金融机构将不再实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对辖区内支农贷款比例在农贷高峰期间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的农村合作银行,即第一、二、三季度末支农贷款比例都低于规定要求的农村合作银行,从当年11月5日起,执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期限为一年;支农贷款比例在农贷高峰期间达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农村合作银行,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当年11月5日仍处于存款准备金率宽限期内的农村合作银行暂不执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2007年农村合作银行支农贷款比例要求为50%,今后每年支农贷款比例根据总行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于每季后25日内上报《农村合作银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情况表》(附件1),根据第一、二、三季度末支农贷款比例按年确定辖区内执行有区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范围,于当年11月5日起调整辖区内各农村合作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备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拟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从2008年2月5日起根据其支农贷款情况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总行正式通知为准),对2007年支农贷款季度平均比例高于70%的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2.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比例低于70%但高于50%的农村信用社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平均比例低于50%的农村信用社执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于每季后25日内上报《农村信用社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出调整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适用存款准备金率的申请,由合肥中心支行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待总行批准后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实施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以后年度支农贷款比例及调整方式根据总行要求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