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合银发〔2007〕222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查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调查研究。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等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是否需要纳入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上级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负责对辖内开户的法人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合肥中心支行或经合肥中心支行转报总行审批;徽商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申请,要经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查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要监督金融机构按批准的额度、用途、期限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督促金融机构合理控制贷款规模,积极落实改善支付能力的措施,按期归位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合肥中心支行授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对辖内开户的法人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各市中心支行可对所辖县(市)支行进行转授权。处罚工作由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及报送存款准备金审核资料等违规行为,各级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要在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行货币信贷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在接到营业部门书面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有关要求和授权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并及时报合肥中支货币信贷处。在行政处罚程序全部结束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将辖内法人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行为及对其行政处罚情况书面上报合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